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中國合成樹脂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英文名稱:CHINA SYNTHETIC RESIN ASSOCIATION,縮寫:CSR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合成樹脂生產及業務鏈企事業單位自愿聯合組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深入學習和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圍繞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推進合成樹脂行業現代化、信息化建設開展各項活動,協助政府進行行業管理,為合成樹脂企業及行業服務,在政府與企業之間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
本協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黨章的規定,設立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
本協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范圍:
(一)聽取企業訴求,開展行業調查研究,向政府提出有關經濟、產業政策、法律法規和行業發展規劃的意見與建議;
(二)根據授權進行行業統計,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建立行業電子商務信息網絡;
(三)組織科技創新活動和科技攻關,宣傳推廣新技術和新工藝;
(四)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創辦刊物,組織技術培訓,開展咨詢服務;
(五)規范企業行為,開展行業自律,加強誠信建設,維護市場公平競爭;
(六)反映企業要求,開展反傾銷等救濟措施的法律事務服務,維護企業、行業合法權益和產業安全;
(七)組織國(境)內外經濟技術的交流與合作,受政府委托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展覽會;
(八)承擔政府和有關部門委托的符合本協會宗旨的其他任務。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種類: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為會員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愿;
(三)在合成樹脂行業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四)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結合實際向協會提出要求解決本單位、本行業有關問題的意見與建議;向政府反映情況以及提出解決相關問題的意見與建議;
(五)對本協會工作提出批評與建議,實施監督;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積極參加本協會活動,承辦和完成交辦的工作;
(三)積極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行業統計資料;
(四)自覺維護行業聲譽,維護協會合法權益;
(五)按時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連續兩年不履行義務,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四)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項;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5年召開一次。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經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九)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的三分之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九、十條等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熱愛協會工作,有較強的組織、協調和決策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應當辦理離職手續。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本協會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四)政府資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協會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會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的相關活動及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協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協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協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協會承擔。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協會名稱的規范全稱,并不得超出本協會的業務范圍。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并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結束。
第四十四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四十五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協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 2017年 11月23 日第六屆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